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聯合出臺《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5〕8號,以下簡稱《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見》發行的目的在于進一步嚴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執行難”問題長久以來困擾著司法實踐,部分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轉移財產,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而《意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打擊進入新階段。《意見》通過進一步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標準、證據規則和辦案流程,強化了公檢法三機關的協作機制,以此實現對“老賴”拒執行為的精準打擊和高效懲處,同時也為中銀深圳強制執行中心破解“執行難”問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意見》發布的重大意義
此次《意見》的出臺,系統優化了拒執罪案件的辦理流程,通過強化公檢法協作、完善監督機制、提升立案效率、創新自訴程序等舉措,有效破解了執行程序中銜接不暢、立案拖延、效率低下等難題,為申請執行人拓寬了救濟渠道、降低了舉證門檻、強化了財產保障,同時為中銀深圳強制執行中心提供了清晰的證據標準和靈活的程序選擇,顯著提升了打擊拒執行為的規范性與有效性,從根本上推動“執行難”問題得到化解,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對執行流程的系統優化
(一)銜接更加順暢
第一、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減少推諉;執行法院作為最了解涉嫌構成拒執罪的被執行人基本情況的法院,《意見》明確執行法院所在地公、檢、法擁有管轄權,有利于減少訴累、節約成本。
第三條: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需要附全面、完整的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避免信息出現斷層,影響案件偵破。此舉體現對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公、檢、法之間的工作銜接更加流暢。
(二)監督更加嚴密
第七、八條: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案件的,需在規定時限內告知執行法院并說明理由,執行法院對該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檢察機關予以監督,增加檢察機關對不立案的監督程序,有利于防止公安機關消極處理有關案件。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面對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傘”勢力妨害執行的情形,《意見》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對此類情形的工作職責,以此補強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
(三)效率得以提升
第五條:《意見》明確限定公安機關的立案審查時限,對于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高審查期限允許延長至30日;對于明確不符合立案標準的,也應在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此條規定有利于敦促公安機關立案效率的提升。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在偵查、人民法院在審查的過程中,同步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隱藏、轉移等手段處理的涉案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使得執行程序與刑事程序并行不悖。
(四)創設創新機制
第十一、十二條:《意見》明確為申請執行人創造了自訴救濟途徑;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處理的,申請執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七條:《意見》明確自訴人的撤訴與和解權利,鼓勵在宣告判決前,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以此節約司法資源。
二、對申請執行人的進步意義
(一)拓寬救濟渠道
第十一條、十二條:《意見》明確申請執行人自訴程序,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拓寬了申請執行人的救濟渠道。
第十三條:《意見》明確將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交的自訴材料清單化,便于申請執行人操作,降低專業壁壘與舉證門檻。
(二)強化財產保障
第六、十四條:《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隱藏、轉移等手段處理的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防止被執行人惡意隱匿財產。
第十五條:在自訴案件中,對于自訴人要求復制已由執行法院收集和固定,用于證明其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的證據的,人民法院需配合自訴人取證,以此降低自訴人的舉證負擔和難度。
(三)提升追責效率
第五條:《意見》明確限定公安機關立案審查最長期限為30日,若是在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形成雙向互動,避免公安機關立案久拖不決。
第七、八條:《意見》賦予檢察機關監督權,細化檢察院監督流程,有效形成三方聯動,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附證據在7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杜絕公安機關隨意不立案情形的出現。
三、對執行律師的實務價值
(一)明確證據標準
第四、十三條:《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的移送材料以及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應當提交的材料;通過將材料清單化,執行律師可以據此針對性收集證據、準備材料,進而減輕工作負擔,避免因材料不合格耽誤執行進程;自訴材料清單化,代表自訴證據范圍更加清晰,同時方便執行律師構造完整的證據鏈。
(二)程序選擇更加靈活
第十一、十二條:針對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意見》明確實行公訴與自訴雙軌并行制,為申請執行人規范了兜底的自訴路徑,實現辦理有關案件的程序選擇更靈活、更完善。
第十七條:《意見》為自訴人創設和解、撤訴機制,為執行和解創造了談判空間。
(三)擁有協作機制保障
第十六條:《意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的職責,通過運用公安大數據系統實現涉嫌犯罪的被執行人“在劫難逃”。
第十九條:《意見》創新創設了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三位一體聯動的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專人專事專辦,申請執行人、律師可以通過固定渠道與公檢法進行溝通交流,強化對公檢法工作的監督制約。
有關《意見》的解讀
一、明確人民法院的職責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并將已經掌握的證明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意見》還明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時應當附相關證據材料。
二、明確公安機關的職責
《意見》規定,對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偵查;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案件的,應當在七日內函告執行法院并說明理由。執行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
三、明確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意見》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及時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明確自訴案件的受理
《意見》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結 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構建了公檢法協同打擊拒執犯罪的完整制度體系,通過明確管轄規則、細化案件移送標準、建立"公訴+自訴"雙軌追責機制、強化立案監督程序、完善財產查控措施等系統性安排,進一步助益于完善拒執罪的司法適用。
隨著此次《意見》的出臺,將顯著提升打擊拒執類犯罪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為中銀深圳強制執行中心解決“執行難”問題創設全新的解決方案。本中心將依托《意見》新規,整合各方資源,竭誠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專業服務:拒執罪法律意見咨詢、財產線索查控方案、自訴案件策略指導及公檢法程序協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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